在那些经过了产业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也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动,政府、社会问题日趋繁冗。“代表制却使广大公民除了在投票时刻之外无法真正地参与政治决策;多数原则的实行,使人民意志仅仅体现为简单的数字统计,如何解决‘多数暴政’的问题是民主理论家的又一个挑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议制民主还面临着越来越棘手的贫富分化,社会不平等、种族差异及宗教等问题。”[1]
从这个问题上可知,当代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既有民主形式对于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显得举步维艰,并非我们通常所想的那样游刃有余。
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民主是对西方传统代议制民主模式的思考和替换,作为民主制度一种全新的设计,它的产生与发展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社会多元化趋向在政治层面的映射。1980 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首提商谈民主一词,从此在政治学者们的丰富下,它日渐成为民主研究的重要理论分支之一。在它发展过程中,哈贝马斯的参与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要对他的商谈民主理论进行探讨,可以以其对公共领域的研究为起点。
一、早期公共领域理论中的民主观点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传播学、哲学与政治学上的概念,是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被概念化并逐步明确起现在的意义的。公共领域概念的原型,是以18 世纪西欧一一主要是英法德三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蓝图。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称作“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2].它有以下三方面特征:其一,公开性,市民们在进入公共领域探讨自身利益问题的机会与过程是平等的;其二,批判性,“批判性是公共领域的精髓”[3].公民对拥有公共权力的机构的政策进行批判和监察,从而保护自身权利;其三,理性,哈贝马斯强调个体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合乎理性”的对话,在此基础上谋求理性的结论。如果要在早期公共领域观念和民主理论中寻求共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公共领域中平等、自由、公开的对话以及对话形成的共识是民主的精神内核和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根据。
哈贝马斯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看做是公共领域建立的前提,同时也是培养具有商谈、批判精神的市民的关键。
第一,在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因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出现了公私对立,这使国家的权力影响到社会中私人的权利时,公共领域的诞生成为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市民社会的出现对公共领域而言意义十分重要。第二,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确立、市民社会的出现,为公众的商谈、批判精神的产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完善到成立,标志着小家庭终于可以从传统的家族式的生活方式中分离出来。这意味着小家庭的成员得到了相应的社会身份,而且,因为“小家庭的内部天地是相应于政治---经济解放的心理解放的场所”[4],它使市民获得了更为明确的自我意识,进而有能力对公共权力机构进行批判。
另外需要注意到,为了使市民的批判具备合理性的基础,公开性被认为是实现合理性的前提,因为这可以防止公共领域沦落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团体操控舆论的工具。诚然,从这一后果来看,公开性仅仅是前提之一,“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5],真正的理性话语才可能产生。换言之,合理性的关键不仅在于公开,还在于拥有私人自律的个体之间自由、平等的对话沟通。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在共和主义视角下,市民社会、政府、国家三者是没有区分的,将几者联合起来才能限制国家权力。共和主义下的民主制度本质是通过公民们的参与来实现民众共同的利益。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政府在其中能完美地扮演维护者的形象,政府会积极鼓励每一位公民参与到民主选举和商谈过程里。即使哈贝马斯认可民众的积极参与这一点,同意共和主义倡导的“人民主权”的理念,但在他看来,共和主义的这种“参与”并不能产生真正的,合乎理性的公共舆论,它只是“非公众舆论打着另一种公众舆论的名义成了惟一的立法者,并且把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公共领域排除在外”[6].这里所讲的“另一种公众舆论”,本质上可以看成某种诉诸于公民自觉的普遍意志而形成的,力图找寻共同的善的向往。同样,从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与共和主义对立的自由主义也没有受到哈贝马斯的认可。相比较共和主义而言,“自由主义认为人权是首要的,因为在它看来,只有通过维护个人自由才能避免政治立法者对个人的侵犯”[7].自由主义并不要求公民必须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中,这种概念下的民主制度仅仅要求权利机构减少对公民私人领域的干扰,保证公民参与政治权力的运作中具有平等的机会,且保证自己的利益得以保障。民主制度的作用只是为了保障权力主体间利益相互的协调。
这恰恰反映了自由主义观念下的民主制度缺少对共同向往的善的追求。而且,国家如何成功的认清不同团体的利益要求亦是一个难题。决策一旦不可行,便有极大的可能伤害到公众普遍的政治热情,造成政权的合法性危机。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从一种批判的前提出发,把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的思想加以综合”[8],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商谈民主,他认为商谈民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它不仅具有共同善的追求,而且它也体现了不同团体间利益妥协共存的思想。并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具体地讲述了这种客服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弊端且建构于商谈之上的民主制度的形式。
二、公共领域的重构和双轨制的商谈民主
(一)重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思想的广度与深度,仅仅《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本书是无法涵盖的。在该书中,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与其对民主理论的思考出现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环境下。关于民主理论的思考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主要表现为对商谈民主的分析。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书中讲的,作为民主理念产生基础的公共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哈贝马斯把自由资本主义向晚期资本主义过渡当做这种变化的原因。在社会已经改变了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9],即社会和国家已经在某种领域实现交叉,分界不明,同样,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进程亦与日渐深。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成长的空间已然崩溃,接下来应当是公共领域的重构与转型。
具体说来:哈贝马斯认为,原在自由资本主义下属于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由于在向晚期资本主义转型过程中与国家权力机关结盟形成“系统”,并以权力与金钱为手段,在各种社会子系统中影响市民的判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导致人类遭遇物化。当人们的交往沦落到相互利用的境地时,必然会违背,甚至摧毁民主的精神原则。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显然无法担起公共领域重构的重担。于是,哈贝马斯提出“生活世界”的观念,将它当做人与人交流的背景,认为这个世界是所有的历史传统中人们所形成的普遍观念、视野。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新构建的公共领域应“通过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10],以防止系统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二)强弱公共领域的互动
重构的公共领域可以被这样描述:“公共领域最好被描绘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公共领域的特征毋宁是在于一种交往结构,它同趋向于理解的行动的第三个方面有关:既不是日常交往的功能,也不是日常交往的内容,而是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11]
那么这种松多元的、开放的公共领域形成的公共意见是否具有理性的基础?另外,公共领域中人民经过商谈所形成的意见该如何被权力机关应用,进而成为集体意志发挥作用?针对概念描述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哈贝马斯作了进一步的思考。
首先,当不同的团体、民众的观点集中到公共领域时,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的恶果。第二,公共领域可能会充斥着大量庞杂,缺乏现实可行性的个人想法而失去有效功能。所以,该如何理解重建公共领域的意义,或者说,重建公共领域的目的在于什么?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仅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12].其工作仅是聚集民众的利益与愿望,它并不能承担所有的工作,尽管它“更容易受到不平等分布的社会权力、结构性的暴力和受系统扭曲之交往的压抑性影响和排外性影响”[13],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一种能够迅速敏锐地感受到问题的优势,让人们在广泛的宽松环境中对问题进行探讨,以总结出有效的几件提交到权力机构中去。
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既包括公共领域非正式意见的形成过程,也包括政治权力的意志形成过程,前者是松散的和匿名的公共商谈,后者是建制化的和集中的立法商谈。这两个过程不应彼此隔绝而应互动流通。”[14]
他将公共领域划划分为强弱两种形式。二者构成一种分工明确但又相互补充的合作关系。所谓的弱公共领域,即前面所述的那种松散的意见交往网络,它实质上属于一种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强调的是信息和沟通的自由流动。这种本质上的非组织化使得弱公共领域更适合形成舆论,更适合表达公共的诉求,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公共领域中的沟通很少受影响及限制。
此外,哈贝马斯又试图构建一种在强公共领域中更具规范性的商谈模式来保障产出决策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区分了三种商谈模式: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以及道德商谈。顾名思义,实用商谈面对的是实用问题,它所关注的是已经确定的事实。除此之外这些既定的目标和价值还是实用商谈能否成功的考量标准,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并不属于实用商谈的范围;关于第二个商谈模式,伦理---政治商谈,哈贝马斯认为,在多种情况下,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他们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是与他所生活的共同体内最广大,普及性最高的生活方式相容的。所以,只有考虑到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共享的生活方式,才能保障共识的政治意志,或者说是共同体内成员集体地自我理解的形成;而道德商谈是以寻找规范为目的。在这种商谈模式的约束下,公共领域内的成员可以从一种平等地对所有人都显示为善的那种利益出发,去调整共同的生活。可以看出,在这里的规范实质上是一种“应当”,它的含义不由主观偏好决定,它也不是确立善的生活的方式,它的设立标准是其相对应的实践活动是不是正义的所决定的。怎样去判断某种实践行为是否正义,哈贝马斯认为:“一个规范,当且仅当所有人都可以在可比情境中意欲它被每个人所遵守,才是正当的。”[15]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认为开展道德商谈的前提所要遵守的道德律令,和康德古典哲学中所提的道德律具有一样的性质,它们都是一种具有定言式绝对命令的语义形式。
(三)对哈贝马斯民主观的评价
在探讨哈贝马斯商谈民主理论的诸多文献中,某些学者指责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论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想”.笔者看来,商谈民主理论并非是“乌托邦”,持批评观点的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是体现交往理性的话语伦理,有着确定的理想条件,但是,现实中难以形成那种理想条件下的交往行动,因而他的话语民主就具有乌托邦的色彩”[16].的确,因为这种观念的理想性和现实操作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所以这种公共领域为基础建构的商谈民主理论遭遇到众多的非议以及现实困境。
但我们也应看到,“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并没有脱离现实的历史文化语境,采用反事实、概念去构建一个与当下相区别的未来社会”[17].他的商谈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对策,旨在解决西方社会民主理论实践所面临的困境。哈贝马斯的这种商谈民主理论也并非一般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应然”,而是通过阐明一个关于理想的情景来告诉我们理想的生活世界如何去实现。尽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乌托邦理想”,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它视为一个完美构想和改进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分析,商谈民主论俨然带有一种积极的色彩。因为“政治理论的意义不在于为现存的社会政治秩序作辩护,而在于反思各种建制化的、习以为常的意识形态和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去追求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18].
[参 考 文 献]
[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
[2][4][5][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2.50.252.115.
[3]傅永年、商祥江。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析议[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63.
[7]刘 钢。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J].现代哲学,2004,(03)。
[8]刘 钢。哈贝马斯与现代哲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41.
[9]季乃礼。哈贝马斯政治思想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43.
[10][11][12][13]哈贝马斯。在实施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45.
[14]高鸿钧等。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38.
[15]德夫林主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38.
[16] 陈炳辉。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 [J]. 厦门大学学报,2001,(02)。
[17]徐 闻。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论研究[D]山东大学,2001.
[18]周 镰。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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